签了合同,付了定金,房主拿了定金反悔?日前,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究竟是怎么回事?
案情简介
2020年10月15日,原告小粟与被告小李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意向合同》,约定:
小李将位于通道侗族自治县某小区的一套房屋出售给小粟,小粟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定金,若小粟付定金后不愿继续购买涉案房屋,小李不退还该定金,小李收取定金后不可向他人再次出售涉案房屋,如小李反悔应按双倍定金赔偿小粟。
小李应于2021年1月31日前办理涉案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如逾期不办理,小李应退还小粟定金并进行赔偿。小李应在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后30日内为小粟办理按揭贷款、过户等手续,如其中一方不配合则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按日利率万分之五向另一方支付赔偿款。
合同签订当日,小粟向小李支付了购房定金68000.00元,而小李收到小粟的购房定金后一直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本案中,小粟与小李签订《房屋买卖意向合同》后,向小李支付了购房定金,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小李收取小粟的购房定金后,未履行《房屋买卖意向合同》约定的义务,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违约,遂依法支持小粟诉讼请求,判决解除小粟与小李签订的《房屋买卖意向合同》;小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小粟双倍购房定金13600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来源: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